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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440 更新时间:2013/4/24 9:22:56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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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近期,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通知》(财发〔2013〕4号)。为了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地编制和实施《规划》做出具体部署。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建设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研究编制省级实施规划。编制省级实施规划的基期为2012年,期限为2013年至2020年。 《通知》提出,编制省级实施规划应着重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简要说明本地区2011-2020年高标准农田和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任务;编制2013-2020年省级实施规划,并分解落实到所属各地(市)、县(市、区、团场、农场)。二是建设区域布局应遵循“两个聚焦”的方针,突出以产粮大县为重点,适当兼顾其他县。三是项目区建设应充分体现连片开发、集中投入,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设一片、成效一片。四是项目建设标准应达到《规划》确定的建设标准要求,鼓励在保证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标准。五是根据《规划》要求,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的投入标准,积极鼓励统筹和整合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性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通知》强调,为形成各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合力,避免重复建设,编制省级实施规划,应在增产目标、区域布局、建设标准等方面,做好与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编制县级实施方案,也应在建设区域和地块、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方面,与相关规划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搞好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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