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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点击数633  更新时间:2013/4/28 9:01:4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大电力建设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和强制性标准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要求,我会决定在电力行业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电力系统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强制性条文》内容以⒛1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为基础,以现行建设标准中最新强制性条文为准。

  (二)检查范围
  在建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
程、装机总容量在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公司要结合本公司在建工程的情况,做好《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本公司系统的《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自查工作。对本公司系统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总体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抽查阶段。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程质量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组成检查组,对有关电力建设各方及在建工程进
行抽查。
  (三)总结整改阶段。根据前两个阶段检查结果,对《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工作意见,督促有关各方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时间安排

   (一)zO13年7月底前,各公司组织本公司系统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强制性条文》贯彻和执行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附表格式见附件3)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二)2013年9月底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我会标准化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电力建设各方及在建工程进行牡查。
  (三)20I3年10月底前,各公司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将整改情况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四、其他

  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各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意识,规范电力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请各单位于5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络方式(格式见附件1)返回我会,并请各电网企业、发电集团同时报送⒛10年以来立项、在建的检查条件范围内的电力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联系人:朱志强标准化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1ll63414365
  eˉmail: zhuzhiqiang@cec.org.on

   附件:1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2.zO10年以来立项、在建电力工程项目一览表
     3.企业贯彻《强制性条文》情况检查附表
     附件下载。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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