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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标准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点击数629 更新时间:2013/4/28 9:01:4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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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标委会挂靠单位: 为推动电力标准化工作开展,加强电力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提高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力度,保证电力标准质量;我们编制了《电力标准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经2012年电力标准化工作会议审议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标准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标准化中心 附件: 电力标准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标准计划管理、保证电力标准质量、规范标准计划执行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标准计划的验收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组织实施;各标委会挂靠单位或主编单位可对归口的项目进行预验收。 第三条电力标准计划项目是指电力行业承担的有关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正式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第四条标准计划下达后第三年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年度完成率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完成率是指标准完成报批稿并上报的项目数量与同期承担及延期项目数量和之比。 第二章 验收 第五条验收材料包括: 第六条各标委会或主编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针对承担的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说明计划的编制过程、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预期完成时间。 第七条验收工作以现场核查为主,标准化中心组织验收组对承担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在每年的三季度进行。 第八条承担单位应提前作好验收准各工作,对所承担的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逐一说明,对未完成的项目进行分析,说明项 第九条未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的计划项目应填写《电力标准项目计划延期申请表》(见附件2)。 第三章 结论与处置 第十条验收结论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验收为优良的承担单位是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在申请新标准计划时将予以优先考虑;连续两年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在未完成在编项目之前不再安排新的标准制定计划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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