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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芽菜及其种子的新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SGS  点击数649  更新时间:2013/5/22 8:25:18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2013年3月11日,欧盟颁布了三条规定。第一条规定(EU) No 208/2013是关于芽菜及其种子追溯性的相关要求,以确保能够根据《(EC) No 178/2002规定》第18条之要求进行追溯。第二条规定(EU) No 209/2013是对《(EC) No 2073/2005规定》的修订,这是一个有关芽菜和已宰杀家禽及新鲜家禽肉抽样微生物标准的规定。最后一条规定《(EU) No 211/2013》是关于进口到欧盟的芽菜及其种子认证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
  “芽菜”是由种子放入水或其它介质中培育发芽得到的,在长出真正的叶之前采集起来,连同其种子一起食用。
  自2011年5月在欧盟地区爆发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事件之后,芽菜被认为是最为可能导致这一事件的根源。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是,致病菌对干种子的污染最有可能是导致芽菜相关污染事件的根源,而干种子上的致病菌在抽芽期内会成倍繁殖。《(EC) No 2073/2005规定》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EU) 209/2013对此进行了修订,而(EU) 209/2013被认为是现行关于芽菜种子微生物标准、抽样标准、分析参照以及微生物限制(包括沙门氏菌以及其它六种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血清组,即O157、O26、O103、O111、O145和O104:H4等其它致病菌)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已宰杀家禽、新鲜家禽肉和芽菜的抽样和检测规定。
  欧盟(EU) No 208/2013指令对一批芽菜及其种子在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各个阶段的可追溯性作出了规定。该指令要求,有关种子和芽菜的准确描述信息、产量或数量以及经营商名称和地址均要登记在案以便保护欧盟地区公众的健康。所记录的信息每天都要予以更新,并且在被要求把这些信息发送到采购这些种子或芽菜的食品经营商以及主管部门时不得延误。
  另外,将芽菜及其种子进口到欧盟地区的承运人以及源自或从第三方国家发运过来的必须有《(EU) No 211/2013规定》附录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以表明芽菜或种子是按照《(EC) No 852/2004规定》中《附录I》之第一部分里相关卫生要求而生产的。同时,遵循了《(EU) No 208/2013规定》中对可追溯性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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