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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2008年启动伤残理赔标准修订 已初步完成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51 更新时间:2013/5/22 9:20:0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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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份司法建议函,引发各界对意外伤害保险伤残赔付标准的重新审视!昨日(5月20日),本报以《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区法院建议修订》为题,报道了意外保险伤残比例表引发的话题,引来众多关注。 一份司法建议函,引发各界对意外伤害保险伤残赔付标准的重新审视!昨日(5月20日),本报以《伤残理赔标准沿用14年已滞后 北京朝阳区法院建议修订》为题,报道了意外保险伤残比例表引发的话题,引来众多关注。 昨日,记者了解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标准滞后的问题其实早已引发保险业内部的高度关注。2008年,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就已启动了对保险业现行的 《比例表》标准的修订工作。 对此,中保协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中保协牵头修订的《比例表》,已经告一段落,修订工作初步完成,目前正在走相关程序,正在等最后的对外公布的时间表。该人士表示,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2008年,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就拟对《比例表》标准进行修订。 当时,中保协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下发征求意见,2008年8月,中保协共收到37家保险公司的回复,各公司在使用 《比例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与目前通用的国家标准冲突。国家目前使用的涉及残疾程度鉴定的标准主要有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某些客户特别是团体客户倾向于使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绝大多数公司都提出由于目前使用的《比例表》中的项目与两个国标不一致,同样的残疾程度在其他方面能够得到残疾赔付 (如工伤残疾、交通事故残疾),而在保险公司却得不到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比例降低或需要重新进行残疾鉴定的现象,进而发生理赔纠纷。二是完整性方面欠缺。《比例表》多数项目集中在五官、肢体残疾,理赔操作中不少理赔案在该表中找不到准确的参考依据,如皮肤烧伤等。三是某些残疾程度的表述有待完善。 为此,绝大多数公司表示《比例表》在重新修订中要兼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尽量缩小与其之间的差异,以减少因客户对残疾标准的异议或重复鉴定而带来的保险纠纷。 此后,2009年6月,中保协的人身险残疾给付表修订项目组召开视频会议,对《比例表》修订框架及各自负责的具体项目内容等进行讨论。 据悉,为推进《比例表》修订等专业领域工作,2012年10月,中保协正式成立了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及13家医疗机构各领域二十余名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将通过系统研究医学的最新发展情况,针对保险业制定行业政策标准、提出医学咨询和合理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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