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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首次将“碳税”纳入其中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低碳网 点击数489 更新时间:2013/5/27 10:35:03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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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3日独家获悉,国家有关部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送达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的相关协会。 据了解,作为取代现行排污收费的新税种,环保税将二氧化碳排放税(简称“碳税”)纳入其中;污染物排放税税(费)率则较现行排污收费有所提高。 《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将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作为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相关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形成了上述送审稿,并送达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上述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当前,在环境政策工具的运用中,我国仍然依赖行政手段,行政成本偏高,执行效果稳定性较差,易干扰市场竞争,激发社会矛盾。而在环境经济手段中,现行自然资源和污染产品的税负不能有效体现环境成本,排污收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掣肘等弊端。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该送审稿较现行排污费有了多项突破:一是在税负水平上,环保税致力于逐步改变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的状况;二是在排放因子上,为加大环保力度,将现行排污费对每个排污口只选择3项排放因子征收增加到5项;三是在征税范围上,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环保税;四是在部门配合上,环保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环保部门负责认定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该送审稿规定,环保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率表》确定。然而,记者发现,这份税目税率表仅仅规定了税率幅度(区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税率区间下限和上限相差3倍以上,二氧化碳的税率区间下限和上限相差高达10倍。知情人士解释说,考虑到减排形势仍然繁重,这是给以后调整税额提供空间。 部分受访专家表示,这一“费改税”方案仅仅意味着税费的平移和权力的扩张,建议明确定额的适用税率,由国务院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名录,避免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政府和企业“议价博弈”时的寻租空间。 与此前业界预期不同的是,该送审稿首次将碳税纳入环境税中,将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炉煤气、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其他化石燃料等纳入征税范围。但对于主要耗能行业,采用减排、回收二氧化碳技术的企业,可以减征碳税。纳税人采用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并实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减碳减排量。 在开征时机方面,记者了解到,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做好全面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在部分地区开征,再逐步扩大征税的地区和范围;对二氧化碳税目,根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和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择机开征,并与主体税种减税相配合,不增加宏观税负。 受访环保专家表示出这样的担忧:由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权被下放到地方,可能引发“两高”行业与地方政府的“议价博弈”。 作为征税的对象,上述行业协会对新的环保税的设计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上述额外税负每年将给行业造成上千亿的成本,并导致电力行业“入不敷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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