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的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Since Hardware(Guangzhou)Co. Ltd., Guangzhou)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反倾销案的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此次终裁为商务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2年8月14日判决(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Consol. Court No. 11-106, ECF No. 81)所作的重新裁决。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诉讼具有司法管辖权。 此外,原告广州新新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和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建公司”)均对美国商务部选择的财务报表等事项提出了质疑。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判决已于2013年4月8日作出,但由于该案涉及机密信息,判决尚未对外公布(Slip. Op, 13-47)。 审查标准: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根据19 U.S.C.§1516a(a)(2)(B)(iii)和28 U.S.C. § 1581(c)对商务部的反倾销裁决进行了审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的“裁决、认定或结论”,除非这些裁决、认定或结论“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亦不符合法律”(19 U.S.C. § 1516a(b)(1)(B)(i))。“实质性证据”意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商务部选择的财务报表中未选择Maximaa的财务报表,商务部对此应予以重新考虑;(2)商务部应重新考虑计算中涉及的集装箱的尺寸和离港口的距离;(3)维持了商务部关于工人工资率替代价值的认定;(4)维持了商务部关于棉织物替代价值的认定;(5)命令商务部在2013年7月30日前提交其根据该发回重审判决作出的重新裁决;(6)各当事方应在商务部向法院提交重新裁决后的7日内提交相关评述意见。 案件背景: 2003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2000.10、94032000.11、94039080.40。2004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52.04%~113.80%不等。2009年9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五次行政复审。2011年3月2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永建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8.76%,新新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