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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谈判中涉及标准化方面的承诺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731 更新时间:2005/10/8 17:36: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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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涉及标准和标准化方面的承诺有13条,他们是: 1) 4个月之内接受《标准良好行为规范》; 2) 标准制定机构明确在定期审议现在标准,使其与相关国际标准一致方面的工作方针; 3) 使现行自愿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4) 将实施WTO/TBT协定的保证措施通知TBT委员会; 5) 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要求; 6) 保证进口商品和国内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符; 7) 按照DRT协定的含义使用“标准”和“技术法规”; 8) 列出直接设在中央政府下,已经被授权可以发布技术法规和评定程序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9) 描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政策; 10) 每5年审议一次技术法规以使技术法规中引用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11)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的技术法规在5年内增加10%; 12) 发布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公告,并公布这些出版物的名称; 13) 对拟议中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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