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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黑名单:两餐馆将火锅底料回收再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532  更新时间:2013/6/20 8:27:1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据上海市食品安全网消息,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推进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郑嫔等13名责任人、上海云传添越餐饮管理公司(店招名“福辣火锅”)、上海振江川菜馆2家企业列入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据了解,此为上海首份食品安全“黑名单”。“福辣火锅”、上海振江川菜馆的严重失信行为都是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经回收加工后再次供应给消费者。而被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从事病死猪的加工、销售行为以及从事用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的行为。

 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有关责任人 严重失信行为 处罚情况 公布时间 备注
1 上海云传添越餐饮管理公司(店招名“福辣火锅”) 郑嫔,女,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证号:310107********4625 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经回收加工后再次供应给消费者 1、行政处罚:企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69100元; 五年(2012.10.8-2017.10.7)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2320120248号;
2、刑事处罚:郑嫔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95号
2 上海云传添越餐饮管理公司(店招名“福辣火锅”) 郑伟,男,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320114********331X 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经回收加工后再次供应给消费者 刑事处罚:郑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95号
3 上海振江川菜馆 余振江,男,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证号:512225********6553 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经回收加工后再次供应给消费者 1、行政处罚:企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26684.2元; 五年(2012.10.9-2017.10.8)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第2320120250号;
2、刑事处罚:余振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88号
4 上海振江川菜馆 杨才友,男,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029********0452 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经回收加工后再次供应给消费者 刑事处罚:杨才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3)黄浦刑初字第88号
5  陈宏宝,男,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证号:342421********4039 从事病死猪的加工、销售行为 刑事处罚:陈宏宝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松刑初字第1047号
6 董成前,男,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证号:342421********4010  从事病死猪的加工、销售行为  刑事处罚:董成前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松刑初字第1047号
7 周小进,男,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公民身份证号:321281********6659 从事用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的行为 刑事处罚:周小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奉刑初字第274号
8 陈立军,男,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证号:512222********2297 从事用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的行为 刑事处罚:陈立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奉刑初字第274号
9 李文祥,男,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公民身份证号:321084********5234 从事病死猪的销售行为 刑事处罚:李文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奉刑初字第974号
10 居井忠,男,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公民身份证号:321084********5834 从事病死猪的销售行为 刑事处罚:居井忠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奉刑初字第974号
11 曹金德,男,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公民身份证号:341125********1093 从事病死猪的生产、销售行为 刑事处罚:曹金德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奉刑初字第728号
12 宋飞,男,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公民身份证号:340421********3018 从事病死猪的销售行为 刑事处罚:宋飞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奉刑初字第728号
13 邓世高,男,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公民身份证号:512529********4157 从事病死猪的销售行为 刑事处罚:邓世高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6.19-2014.6.18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2)奉刑初字第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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