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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探讨《食品安全法》修订侧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725  更新时间:2013/6/21 8:53:4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盯住难点  瞄准硬伤
——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探讨《食品安全法》修订侧记

  这是一场60人规模的研讨会,却吸引着会场外无数的目光。

   这是6月17日在京举行的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法制分论坛。论坛最核心议题是《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议题虽单一,探讨却“百家争鸣”。

  “我想就食品安全法修改提10条建议。”学者出身的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建议对《食品安全法》作大幅修改,理由在于食品属于风险性很高的行业,涉及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建设。

  除了建议多之外,李仕春的“口无遮拦”还体现在对食品行业一些现行做法的大胆批评上。比如,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思路是想方设法提高违法成本,往往在降低入罪门槛,提高受罚程度上下工夫,“但是,如果一家食品企业100次违法犯罪,只有一次被处罚,即使处罚力度很大,震慑和警示效果也不好。”因此,他建议,下一步要把处罚概率和处罚力度结合起来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直接用数据点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硬伤”:我国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式食品生产企业,虽然市场占有率仅为9.3%,企业数量却占到全国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60%,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难点。他建议《食品安全法》修订时考虑鼓励发展现代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规模生产经营,“做大才好监管,做强才更安全”。

  本次论坛的嘉宾,既有监管机构的政府人员,也有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还有食品行业的专家学者,更有众多的消费者代表。大家在讨论时表现出的发言积极性与建议活跃度,与不少法律法规修订研讨会“走过场”完全不同。记者能明显地感受到,与会者都是怀揣责任在参与研讨。

  对于现行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李援建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确定权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机构和新闻发言人,明确哪些信息应当先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监管部门不处理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推动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水平,“防止那种‘不吃盐没力气,吃多盐血压高,最后不知道该怎么吃’的纠结”。

  论坛上,不少发言者都提到了“责任”。“没有责任,很多法律是很难运行的。”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以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为例称,责任追究要落实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全过程,因此不少专家都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第28条,将“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改成“禁止有下列经营行为”,“不只看最终结果,过程有(相关违法)行为,也要追究责任”。

   本次研讨会的另外两个关键词是“沟通”与“协调”。北京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建议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及时沟通,建立一个协商机制。“如果没有这个协商机制,我们在处理案件上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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