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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不达国Ⅳ标准 车辆不能落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922  更新时间:2013/7/1 10:03:0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摘要:为避免高污染机动车转入哈市,从7月1日起,在哈市注册登记的所有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执行国Ⅳ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为避免高污染机动车转入哈市,从7月1日起,在哈市注册登记的所有机动车号牌(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执行国Ⅳ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6月底前购买车辆执行原标准,需最迟8月前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此次实施国Ⅳ标准的范围包括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的重型柴油车,设计车速大于25公里/小时及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含双燃料)重型汽油车。对6月底前购买但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车辆,最迟在8月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对6月底前办理转入哈市手续的外省市的转籍车辆,仍按原环保标准执行。转入时间以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下载的转出时间为准。

  哈市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对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的新车落户及外地二手车转入实施国Ⅳ标准,凡不满足要求的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今年7月1日起,对重型汽、柴油车也执行国Ⅳ准入标准。至此,哈尔滨市各区、县(市)轻型汽油车、轻型单一气体燃料车及轻型两用燃料车、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将全面执行国Ⅳ标准。

  据哈市机动车排气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扩大执行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的范围,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外地高排、高污染车辆的转入,每提高一次排放标准,单车尾气污染物排放量可消减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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