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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意见等四项制度 | |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847 更新时间:2013/7/16 9:36:5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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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及《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 制度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市场监管方面带有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应当由局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送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复杂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行政许可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进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期或终期,自治区局法制部门应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实施效果做出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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