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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数719  更新时间:2013/7/24 10:20:5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23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就此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自文件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对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此外,针对近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通知特别强调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

  通知还强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要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知针对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并对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通知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等6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党政机关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楼堂馆所改扩建的问题。根据通知精神,严禁以危房改造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中不得违规新增面积。

  二是关于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的界定问题。应当以建设项目是否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凡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停建。

  三是关于办公用房清理的具体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本单位“三定”规定,厘清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附属用房、设备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的功能和面积,按照标准核定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和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总建筑面积符合标准但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不足的部门、单位,应对其他功能用房挤占办公室用房的情况进行恢复整改,合理调整办公用房功能,确保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满足办公需求,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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