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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出新规: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作者:郑颖  文章来源:江西日报  点击数454  更新时间:2013/8/6 11:23:4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8月5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据悉,根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6种情况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确定的办法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交付期限、差价结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以及住房保障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办法》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价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交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期多层建筑一般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一般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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