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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系统拟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 |
作者:张有义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598 更新时间:2013/8/13 10:57:5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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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 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以在最大程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过程,起点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中央政法委要求,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将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上述意见特别强调了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适用。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做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接近中央政法委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上述意见是在总结了全国各地典型冤假错案教训的基础上,综合司法机关、法学界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制定出台的。强调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在督促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讯问、搜集证据、批捕、起诉和审判。 上述人士认为,所谓“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其含义是:一旦出现案件(一般指刑事案件)质量问题,尤其出现冤假错案,原办案的司法人员不管其退休、调离抑或升职,都将依据实际职责承担必要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在上述意见出台前,各地部分司法机关已经开始试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并将其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河南省高级法院就于2012年试行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部分司法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有一个具体的界定。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首先要界定哪些类别的案件属于质量问题,尤其应当对冤案、假案和错案的概念厘定清晰,否则就会导致混乱。 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建议,在法院阶段的案件质量标准可以借鉴河南省高级法院的规定。该法院在其《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七条中规定,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七种情形。 但也同时规定了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等。 除了对案件质量问题的标准有所界定外,有专家亦建议,应当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所谓“终身”有所界定。对于已经调离原办案单位、升迁或退休的人员,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将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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