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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社局:重新申请就业补贴需要进行资格认定 | |
作者:张小玲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659 更新时间:2013/8/20 11:14:16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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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原政策补贴期满人员,拟申请新的就业援助政策补贴的,应当在补贴期满3个月内进行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的,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进行失业登记。深圳市人社局昨日公布再次申请就业补贴规定。 市人社局昨日对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公布新的规定,享受原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补贴: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以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申请的,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申请人户口迁移,被供养人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迁出证明以及由原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原户口簿复印件。以夫妻双方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且配偶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申请的,需提供结婚证。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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