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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四部门发文落实“双国标” 规范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建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38  更新时间:2013/8/28 8:16:1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摘要:近日,武汉市城建委、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信产办四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国家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建设局、房管局、各通信运营企业、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物业企业,严格落实光纤到户两项国家标准。

  近日,武汉市城建委、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市信产办四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国家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建设局、房管局、各通信运营企业、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物业企业,严格落实光纤到户两项国家标准。

  对新建住宅项目,《通知》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全市新建住宅项目的通信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采取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并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通知》加强了两个重点环节的管理,在设计环节,规定由市城建委和市通信管理局制定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审查要点,凡不符合要点和国标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验收环节,规定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备案与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衔接,未通过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同时,《通知》还针对当前武汉光纤到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一是明确由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质量监管。二是明确要求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投资纳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应纳入计价范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或参股通信配套设施建设。三是明确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电信企业收取管理费用,电信企业不得与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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