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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北京市公共供水单位将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指标。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一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数761  更新时间:2013/8/28 10:59:26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科技日报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李禾)针对“我国现行工业行业污水排放标准限值远高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企业达标排放的‘合格水’一进入环境就是劣五类水”的说法,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已确立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即违法的原则,但不能由此反推出隻要达到排放标准就合法的结论,达标排放是环保“底线”而非“上限”。

  该负责人说,除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外,我国还有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具体、明确的环保目标,在环境质量标准引领下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结合环保总体形势和行业经济、技术条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基本要求,是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而对各行业规定的基本环境准入条件。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是两类不同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从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要求“倒推”出来的“目标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从行业技术经济能力“顺推”出来的“起步值”。

  “排放标准并不是越严越好,必须考虑產业政策允许、技术上可达、经济上可行,体现的是在特定环境形势下各排污单位均应达到的基本排放控制水平。”该负责人说,严格的标准是必要的,但过於严苛,超过当前经济、技术可行性的标准可能逼大家造假。

  据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确立了排放“超标即违法”的原则,“但不能反过来推论出隻要达到排放标准就合法。符合排放标准是合法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该负责人说,达标排放的规定仅是最基本的排放控制要求,是“底线”而非“上限”。事实上,由於不同排放源位置不同,周边排放源数量、环境敏感区分布、自然背景条件不同,对企业排放要求等不一样。隻有既符合排放标准,又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环境敏感点防护要求,最终满足所在地区改善环境质量需求的排放源才是合法的。

  针对当前我国较為突出的“选择性执行标准”“标准执行力度有限”等问题,该负责人建议修改《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排污﹔加大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的整体处罚力度,在违反排污许可条件中“防止严重污染环境”规定的,按《刑法》第338条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在推进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基础上,全面推进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的公眾参与和信息公开,依靠社会力量强化排放监督﹔研究出台鼓励重点行业清洁生產和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经济激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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