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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条例保护湿地 破坏“绿肾”最高罚款30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点击数597 更新时间:2013/9/2 11:17:52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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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被称为地球的“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昨天,《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条例一旦出台,南京湿地保护将纳入法制轨道。 为湿地划定禁止开发绿线 南京湿地资源丰富,总面积达97302.4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14.8%。为保护这些宝贵的生态资源,《条例(草案)》明确,农林、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绿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划定禁止开发区建设的绿线。绿线划定后,将不得擅自调整。而且,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洲滩、秦淮河可建自然保护区 南京还将考虑对国家、省级、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此外,长江洲滩、秦淮河、石臼湖和固城湖等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分布集中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符合条件的湿地,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湿地公园,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 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条例(草案)》提出,因国防、水利、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明确占用范围、期限、用途、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同时,《条例(草案)》还出台了严厉的惩罚举措。其中,违反条例,擅自围垦、圈占、填埋湿地的,或者开挖、取土,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及鱼类洄游通道的,责令限期修复原状,并处以修复原状所需费用1—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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