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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出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802  更新时间:2013/9/10 9:27:5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日前,经过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印发。

  《广东省局“三定”规定》明确:设立17个内设机构,即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原有13个处室基础上,从相关部门划转4个(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原省食安办综合处和监督检查处)。将工商、质监、卫生、食安办等部门食品监管相关人员编制全部划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120名(比改革前增加27名),根据广东实际情况另行下达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明确省食安办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省政府副秘书长不再兼任,核定副主任1名。明确稽查局局长由副厅级干部担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改为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设置,原兼任副局长的纪检组长职位改为派驻纪检组长职位。省卫生厅副厅长不再兼任省食安办副主任。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2副配备,即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食品安全总监、药品安全总监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指导意见》明确: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求全部单独组建,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设监管派出机构,要求在特大镇设置食品药品派出机构,较大镇因地制宜设置派出机构,一般镇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充实镇级监管力度,乡镇派出机构配置3~5名编制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对经济发达、监管任务重的镇,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协管员队伍建设,要求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还要求将原质监系统聘用的476名食品巡查人员整体划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管理,并相应划转相关人员经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求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技术资源整合,要求划转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机构、编制、装备等资源,组建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各市只设立1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县级根据国家要求按区域设置,可组建快检快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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