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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真空吸尘器ErP实施条例发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729  更新时间:2013/9/12 8:43:19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今年7月初,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有关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条例(EU)No 666/2013,该条例是ErP(能源相关产品)指令下的针对真空吸尘器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性能、清洁性能(地毯和硬地板)、灰尘再释放、噪声、软管和电机的耐用性以及信息要求。根据ErP框架指令2009/125/EC,不符合这些生态设计要求的真空吸尘器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投放。
  据悉,该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包括混合动力的真空吸尘器。但不适用于湿式、干湿、电池驱动、机器人式、工业或中央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和户外吸尘器。根据条例的要求,真空吸尘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自2014年9月1日起,除用于水过滤以外的所有真空吸尘器应符合“年耗电量小于62kWh/year,额定输入功率小于1600W,地毯上吸取的灰尘最小直径大于等于0.70um(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尘最小直径大于等于0.95um(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的要求;第二阶段,则是自2017年9月1日起,真空吸尘器应进一步符合“年耗电量应小于43kWh/year,额定输入功率小于900W,地毯上吸取的灰尘最小直径大于等于0.75um(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尘最小直径大于等于0.98um(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灰尘再释放率不超过1.00%,声功率级小于等于80dB,软管在应力下振动40000次仍可以使用,以及操作电机寿命大于等于500小时”的要求。
  由于我国是吸尘器生产及出口大国,且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吸尘器在能效方面暂无类似法规要求,我国吸尘器行业标准在生态设计方面也只有噪声和电机寿命两个指标的要求,因此该法规一旦实施,将对我国吸尘器行业造成巨大影响。鉴于此,今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就在真空吸尘器出口相对比较集中的宁波,召集相关专家对欧盟的通报进行评议,宁波吸尘器出口前十位的企业专家也参加了评议。通过大量的资料对比研究和企业摸底调查,专家们发现,我国现有吸尘器产品基本无法满足该法规通报要求;但通过技术改造和提升,预计2年后规模企业的新开发产品可基本达到要求。另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和检测机构目前还缺乏针对该法规通报规定的检测设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检测能力的建设。同时,专家们在研究中发现,该通报对吸尘器灰尘二次排放的定义“灰尘粒径0.4μm-10μm”所需激光粒子计数器,与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的激光粒子计数器不同,且与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也不符,目前只有德国一家企业的一款产品能满足该法规检测要求,因此该法规易形成了技术上的垄断。
  在中国的强烈要求下,欧盟在最终发布的真空吸尘器能效标签指令中采纳了中方的意见,将“灰尘粒径规定”改为0.3-10微米,但其他方面仍未做调整。
  据统计,2013年1至7月,宁波地区共出口欧盟各类吸尘器产品1427批次,金额5200万美元,其中属于新条例实施对象范围的一般真空吸尘器产品1274批次,金额5013万美元,占全部出口欧盟吸尘器产品的96.4%。按现有数据推算,从2014年9月份起,每年受新条例实施影响的吸尘器产品将接近1亿美元。一旦ErP指令新条例开始实施,将对宁波乃至全国相关产品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新条例的收集与学习,及早做好新条例壁垒应对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出口风险。一是确定出口产品范围,判断所出吸尘器产品是否属于新条例影响范围;二是要积极开拓新市场,适度缩小大功率吸尘器的生产规模或拓展欧盟以外市场;三是要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对低功率、高效能真空吸尘器的研发进度,及早做好适应新条例实施准备,规避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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