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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907  更新时间:2013/10/12 8:22:5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摘要:昨日,山西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老干局、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两项费用的标准。

  昨日,山西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老干局、省人社厅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两项费用的标准。其中,山西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在现规定基础上提高300元。具体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3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100元。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市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8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7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上述两项费用调整后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1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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