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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567 更新时间:2013/10/14 8:19:1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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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根据《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电话:010-68208131)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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