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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评价标准解释出台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598 更新时间:2013/10/14 8:25:0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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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文件,明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评价内容(试行)及其标准,涉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产出水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污染减量及效果、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绿色消费、循环文化、保障条件等方面。 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评价内容包括产业结构、节能环保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产业集中度、能源、土地利用水平、集中政府机关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工业废弃物利用水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水平、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水平、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等。 评价标准还包括城镇生活污水达标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面积、星级宾馆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推行程度、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合格率、市场过度包装商品治理情况、绿色出行(公交、地铁、自行车)比例等。 据发展改革委的介绍,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评价内容分解为共41个建设评价类别、67项具体建设评价内容。同时,按照因地制宜的创建原则,针对常规能源、矿产资源、传统制造业等产业主导型城市的创建,设置了可选的特色条件,共包含8项建设指标。循环经济示范县建设评价内容包括37个建设评价类别、54项具体建设评价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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