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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民办教育市场混乱亟待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05  更新时间:2013/10/25 8:20:3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摘要:民办教育机构是近年来教育领域的一支生力军,但是其参差不齐的教育质量也频遭诟病。

  民办教育机构是近年来教育领域的一支生力军,但是其参差不齐的教育质量也频遭诟病。《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民办教育机构不仅存在鱼龙混杂问题,也常引发诉讼。以思明区为例,自2010年以来,该院就受理涉民办教育机构各类案件达97件,涉及非学历咨询培训类公司、高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等3类民办教育机构,涉案标的2421万余元。

  蓝星公司是福建省厦门市一家专业咨询公司,负责业务咨询、生源招揽等工作。2009年8月,一名自称是秦汉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李某找到蓝星公司负责人,并称该教育机构主要负责考前培训,请求蓝星公司为其招募国家一级建造师执行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的生源。

  经过磋商,两家机构签订“招生协议”,约定蓝星公司负责招生,秦汉公司负责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同时负责学生成绩通过,并取得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双方还约定,在培训前,蓝星公司须向秦汉公司支付每名学员1万元的预付款,待学员确认考试成绩合格后再交齐尾款。若有学员未通过考试,秦汉公司须退还所有费用。

  合同签订后,蓝星公司分5次向秦汉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周某转账共计28万元。之后,秦汉公司出具收据,证明款项已收到。可是事与愿违的是,当年的考试成绩公布,由蓝星公司招收的学员全部都没通过考试。为此,蓝星与秦汉公司多次沟通,要求其退还款项。可是秦汉公司对此均采取不理睬的态度。不得已,蓝星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后经法庭审理,秦汉公司并不具备从事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职业的招生教育及培训的专业资质,而蓝星公司也没有教育培训资质。因此,二者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秦汉公司向蓝星公司归还28万元款项。

  这只是民办教育机构诸多纠纷的一例。

  “民办教育机构作为目前教育行业的主力军之一,它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但其背后也隐藏诸多不利因素。”厦门市某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李明(化名)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涉民办教育机构的纠纷主要有五类,分别是学费退还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工程款等合同纠纷、教师劳动争议纠纷和借贷纠纷。

  记者调查发现,民办教育机构纠纷多发,首要原因在于其先天条件不完善。民办教育虽然市场日渐扩大,但是办学经费自筹、亏损自担,且贷款申请较为困难,一旦创办者想扩大经营,就必须通过民间借贷途径解决资金需要。

  与此同时,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位模糊也导致纠纷多发。在企业登记归类上,民办教育机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核,审批程序复杂,增加了审批失败风险,也为股权转让带来不稳定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民办学校生源竞争异常激烈,客观上迫使民办学校外包招生工作并提高招生代理费标准,“层层转包”导致招生代理缺乏监管、鱼龙混杂。

  记者了解到,针对民办教育的法律保护目前还属于空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直接限定民办教育权责。因此,厦门市思明区一位法官建议,立法机构可以出台具体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律、行政机关配套管理办法,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解除民办学校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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