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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宣贯会在北京召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点击数493  更新时间:2013/11/6 8:11:5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化解产能过剩刻不容缓  履职尽责合力迎接考验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宣贯会在北京召开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出总体部署和要求。

  为做好贯彻落实,并指导各地及各行业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11月4日,作为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就《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对重点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指导意见》下发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要求认真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在出席会议讲话时指出,中央强调,当前产能过剩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解决得不好,不仅现存问题难以缓解,而且会引发诸多新矛盾甚至导致经济危机,影响经济发展进程。

  为此,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指导意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充分认识化解产能过剩紧迫性

  产能过剩问题是社会发展中一个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济现象。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就是生产过剩的集中爆发,我国以前也多次出现过,但像目前这一轮范围如此之广、数量如此之大、影响如此之深的产能过剩还不多见。

  朱宏任指出,当前,我国部分行业供过于求矛盾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据统计,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正常水平。一段时间以来,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这种状况持续发展下去,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朱宏任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出现的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转型与增长方式转变的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和矛盾。

  种种事实表明,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由于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作用未能得到很好发挥,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也导致了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鉴于产能过剩的严峻形势和潜在的破坏性,朱宏任强调,相关部门必须要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重要性,并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实施,全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把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落到实处

  《指导意见》是我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一份纲领性文件,它的出台对于我国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而打造经济升级版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指导意见》与以往政策相比,更加注重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结构升级、社会稳定等多重因素,强调运用发展的思路、市场的手段、改革的措施解决问题。围绕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以及管住控制增量、调整优化存量、建立长效机制等要点,《指导意见》明确了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同时,按照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还提出了九个方面政策措施。对此,工业和信息化部要重点抓好的工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妥善处理违规产能。

  把产能盲目扩张的势头压下去,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在建和建成违规项目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指导地方政府按照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制定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对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提出清理整顿意见。同时,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分类出具意见。

  第二是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引导过剩产能退出工作。

  淘汰落后产能是被近年来各地区实践所证明的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方法之一。新形势下更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定不移地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

  这其中要做的工作有:全面完成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争取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十二五”追加任务;抓紧研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运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快出台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统筹好发展先进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考虑地方发展经济、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的现实情况,调动地方和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创新发展。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做强做大优势企业,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还必须充分依靠企业自身,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从根本上化解过剩产能、提高产业整体素质。

  在这方面,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会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重点是深化改革,完善相关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融资支持,丰富企业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和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财税政策,发挥产业政策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服务和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还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不断增强企业管理创新能力,引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自身适应市场的能力,完善产业键,避免盲目扩张、盲目经营的行为。

  第四是引导产业合理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

  所谓产业转移,不只是资本和技术的转移,复杂一点讲还是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向的重新定位,也是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实现特色发展和差异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相关部门要进行科学和规范的引导,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让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符合布局规划需要的项目,甚至是落后产能项目落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防止落后产能转移;为产业转移搭建实体对接平台,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为企业向境外转移做好服务,支持优势企业向境外有资源、有市场的地区转移,建立境外生产基地等等。

  第五是发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行业管理。

  规划、政策、标准是政府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下,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的引导,是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在化解产能过剩工作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要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产业政策与规划的紧密衔接,与财税、金融、环保、土地、贸易、价格、质量标准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要通过一项一项具体的工作,把规划、政策、标准落到实处。

  要根据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钢铁、水泥、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业政策,提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技术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标准,完善行业准入管理,通过产业政策和标准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全面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夯实管理基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还要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监测预警。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适时发布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信息,引导社会投资预期。

  着眼长远履职尽责接受考验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提出了“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按照这一要求,《指导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更加突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的重要作用。

  对此,朱宏任强调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作用,形成有利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体制机制环境。同时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降低化解产能过剩的社会成本,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要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政府转变职能、履职尽责的严峻考验。

  首先是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目标责任。朱宏任指出,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的事情,人民群众也给予了很大的期盼。《指导意见》已对各部门、各地方的任务进行了分工,提出了要求和时间进度。各部门、各地方要根据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落实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抓实抓牢。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负总责,统筹考虑就业、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尤其是要高度重视产能退出引发的失业和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认真做好职工安置,稳扎稳打做好各项工作。

  其次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朱宏任进一步指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和措施,涉及到行业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政策、金融财政、职工安置、监督检查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文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文件精神,制订计划、细化措施、明确进度、做好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利用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加强预警监测和信息服务,做好行业内宣传贯彻。

  三是要发挥社会监督,强化检查考核。《指导意见》要求要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包括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建成违规项目的整顿方案、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符合行业准入和规范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以及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为社会舆论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四是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对此,朱宏任希望,有关方面能够高度重视舆论引导,从正面积极宣传化解产能过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配合有关媒体宣传报道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的进展、成效,增强社会信心,为积极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提供有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中宣部等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船舶工业协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重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等参加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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