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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361号 | |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数3272 更新时间:2005/8/30 10:57:4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SwordMas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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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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