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辉达黑木耳保质期内成“白木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年报  点击数403  更新时间:2013/11/8 8:10:46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维权现场

  辉达黑木耳保质期内成“白木耳”

  去年,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曾报道“辉达”黑木耳保质期内现白点一事(详见2012年10月17日《辉达牌黑木耳保质期内长白点》)。近日,本报记者又接到了关于该产品的投诉——一袋未开包真空包装精选辉达黑木耳多处明显霉变,成了“白木耳”。记者联系上厂方,对方称需联系上海的代理商解决投诉,但是这包黑木耳是市民所在作为福利发放的,在此情况下,厂方有关人员仍然拒绝直接处理此事。

  单位福利黑木耳成“白木耳”

  11月1日,杨浦区市民周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家中一包未开封的黑木耳发霉了。

  11月3日,记者前往周女士家,这袋黑木耳为真空包装,确实还没有开封,一边透明,可以看清袋内木耳,多处确实已长出白霉斑,“这哪里还是黑木耳,都成‘白木耳’了。”指着袋内霉变部分,周女士连称“没有想到”。

  周女士称,这袋黑木耳是中秋节时朋友送过来的,“当时送了两包,一袋还没有吃完,想不到,另一袋已经发霉了。”周女士说着打开橱柜,提出了另一个袋子,袋内还有部分黑木耳,没有霉变。因为是他人赠送的,周女士没有购物凭据。

  记者注意到,该袋黑木耳上标有“精选黑木耳”字样,等级一级,原产地为黑龙江黑河,生产厂家为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生产日期为今年6月17日,保质期6个月。

  包装袋上有联系电话,记者当即致电,没有人接。11月4日,记者再次致电,一位叶先生接了电话。叶先生记录周女士电话后表示将与其联系妥善解决。当晚,记者询问周女士,她表示“辉达”方面还没有与她联系,她怀疑“辉达”只说不做,善后处理不了了之。

  去年的投诉也未处理

  去年10月15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接到市民谢先生投诉。记者前往谢先生家采访时,一袋同样没有开包的真空装“辉达”黑木耳上有明显白点,生产厂家也是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原产地也是黑龙江黑河,谢先生称,那袋黑木耳是其所在学校所发福利产品,所不同的是,那袋黑木耳包装上称保质期为12个月。

  当时,记者立即联系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当时称将与谢先生联系妥善解决,但记者当时截稿前再联系谢先生时,他称,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联系。直到接到周女士投诉,记者也没有得到该公司给谢先生退赔的信息。

  11月4日,记者致电叶先生时,对方称已给谢先生善后解决,但没有说如何善后解决。

  11月5日,记者找到一年前投诉记录找到谢先生联系方式询问时,谢先生明确表示,青年报“老罗帮你忙”去年10月17日报道后,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一直没有与他联系,问题不了了之。

  几经联系仍然只换不退

  记者再次致电叶先生,说明此情况后,叶先生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哪边出了问题找哪边,我们在无锡,你们在外省市,我们不可能跑到外省市去处理。”叶先生说木耳发霉后不能找无锡方面,要去找上海的超市或供货商,记者希望对方提供上海这边的联系人时,他也没有提供。

  记者反问:既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遇到食品问题后可以直接找生产厂家,为什么有明显黑木耳出现明显霉变后不能找生产厂家: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结果,对记者这一说法,叶先生马上这样“反击”:“任何报社、媒体对我们不起任何作用,我们会有我们的处理方式!”

  在记者一再追问下,叶先生又说,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华郊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生产的“辉达”黑木耳在上海这边市场份额较小,消费者投诉发霉黑木耳可能是假冒其厂生产的,“我们不给处理,我们真的有各种原因。”

  在记者强烈要求下,叶先生终于给周女士回电,并让其致电厂方上海联系人黄先生。之后,周女士回复记者称,她多次拨打黄先生手机后,对方回复称“辉达”黑木耳在上海有很多经销商,她可以将那包霉变黑木耳寄至指定地点,但只能换货,不能退一赔十。记者多次拨打黄先生手机,对方也没有接没有回。

  [律师说法]

  “福利产品”不影响索赔

  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消费者所持黑木耳有可能是包装上所称商家生产,也有可能非包装上包称商家生产,即假冒伪劣产品,虽然消费者没有购物发票,但不影响消费者向包装上所标商家索赔,“商家至少有义务对产品是否为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表态,如果系假冒伪劣产品,商家也有举证义务,如果商家提供不出能证明黑木耳系假冒伪劣产品证据,商家就应该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退一赔十。”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