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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数百元"得利斯"肉品均过期 乐购10倍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637  更新时间:2013/11/12 13:34:35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卖过期肉 乐购10倍赔偿

  消费者买六百余元“得利斯”肉制品均过期 起诉索赔获支持 工商部门已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因销售过期食品,乐购被判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大兴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维权案件。

  2012年9月2日,消费者沈先生在乐购黄村公司购买了26个单价17.5元的“得利斯”珍香梅花肉,花了455元。他还买了9根单价19.9元的“得利斯”牛肉火腿,花了179.1元。两种商品共花费634.1元。

  沈先生起诉说,他没想到,这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了保质期。梅花肉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3日,保质期为60天。牛肉火腿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4日,保质期也是60天。他买的时候,梅花肉超过保质期一天,而牛肉火腿已经过期两天。沈先生要求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赔偿10倍的购物款共计6341元并退货。

  乐购公司辩称,沈先生购买的火腿肠数量巨大,脱离了消费行为。

  “普通消费者很少购买数量如此巨大的火腿肠。”该公司认为,沈先生未能提供食用产品以后所受到的伤害证据,因此其主张10倍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件,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乐购黄村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其总公司一致。

  法院审理

  大兴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部门认为乐购黄村公司于2012年9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所销售的“得利斯”牌牛肉火腿及“得利斯”牌珍香梅花肉均超过保质期,对乐购黄村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经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乐购黄村公司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乐购公司及乐购黄村公司应对此次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乐购退还沈先生购物价款634.1元,并支付10赔偿金6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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