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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革提速 年底前清理涉煤收费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数541 更新时间:2013/11/26 11:28:34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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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但尚未对外公示。 《意见》说,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责成财政部、发改委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更明确要求今年年底前,财政部、发改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事实上,2012年以来,中国煤炭市场一直惨淡萧条。而国务院此次选择在冬季用煤高峰到来之际发文,旨在维持煤炭市场平稳运行。 《意见》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煤炭行业进行调控,包括: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减轻煤炭税费负担、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每一个方面均责成相关部委分工落实。 遏制产量无序增长 《意见》首先将矛头指向近年来无序增长的煤炭产能和产量,且措辞严厉——“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因钢铁、电力、水泥等产量放缓等原因,自2012年国内煤炭生产和消费增速下降,煤炭行业运行出现困难。 “近10年来,全国煤炭产量均以每年2亿吨速度增加,而2012年仅仅增加1.3亿吨。煤炭消费量近十年以年均9.93%的速度增长,但2012年这一增速仅有2.5%。”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政策研究部主任张宏11月24日在《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报告》发布会暨煤炭产业未来之路研讨会上说。 “十一五”以来中国累计新增煤炭产能约20亿吨。截至2012年底全国煤矿总产能约39.6亿吨,产能建设超前3亿吨左右。供大于求、结构性过剩的局面并存。 前述《意见》要求,将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 《意见》说,将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矿集约化生产。并具体备注了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国家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进行。 安监总局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仍然有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7501处,占到煤矿总数的57%,产能只占到了全国煤炭总产量的12%,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却占到70%左右。 年底清理涉煤收费 在过去十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曾多次发文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的收费基金,试图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在近年协调电煤合同的指导意见中,更是三令五申地要求清理上述收费。 不同过往的是,此次国务院明确了清理收费的时间表。《意见》说,2013年底前,财政部、发改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也将加快。《意见》责成财政部、发改委抓紧组织落实有关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汇报。除财政部、发改委外,国税总局、国土部、能源局、工信部也将参与其中。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加快资源税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一位熟悉改革的官员说,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工作没有停顿。“这项改革涉及到税率、煤种、地方财政收入等问题,具体由财政部牵头,推出时间需要国务院最终定夺。”他说。 “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一直被煤炭行业普遍认同。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严天科在上述的研讨会上介绍,中国煤炭企业目前面临税费负担重、煤炭综合税率高等问题。“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小,实际税负高于一般加工制造业。”据统计,各种涉煤税费已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5%-35%。 据不完全统计,附加在煤炭之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几十种,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征地迁村费、生态修复补偿费和煤矸石排放费等。 煤炭进口管理政策重启 近年来,国外低价煤大量涌入,对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根据《意见》,国家将加强煤炭进出口环节管理,设定门槛。 《意见》要求,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质检总局、海关、环保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对进口煤炭商品的质量检验,将褐煤纳入法定检验目录。 还将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禁止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生产、使用和进口;要进一步做好煤炭进出口总量、结构、趋势等的分析,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煤炭出口相关政策措施。 今年5月份,能源局就曾下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限制高硫、高灰、低卡动力用煤的进口和长距离运输,煤炭热值低于19MJ/kg(约4544大卡/千克)的则禁止进口。但由于舆论和电厂反对,此事未见下文。 从《意见》中的表述来看,上述管理办法正在被重启。中国自2009年成为煤炭净进口国后,进口量逐年增加。2012年的煤炭进口量更是达到2.89亿吨,同比增加29.8%,其中褐煤5400万吨,高硫煤1000万吨。这部分占比约20%的进口煤今后将遭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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