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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点击数639  更新时间:2013/12/10 8:17:52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地方标准的备案管理,加快实现备案管理信息化,提高备案过程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支撑服务地方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发了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现就该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功能

  系统服务的用户分为地方局用户、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用户和标准委用户三类。主要功能有:
  (一)标准管理:管理维护地方标准数据信息,实现地方标准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二)标准备案:实现备案材料电子化传递,实时反映备案进程,及时反馈备案信息。
  (三)统计查询:统计查询各地备案地方标准基本情况。

  二、系统登陆

  各单位可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或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网站(www.gbscb. cn)登录。系统已预设用户名和密码(附件1),首次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系统用户手册请根据需要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打印。

  三、运行说明

  (一)关于标准管理
  国家标准委将组织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把截至2013年12月底之前全部备案的地方标准基础数据导入系统。各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省(区、市)地方标准数据的核对工作,核对内容主要包括:1、补充缺少的信息。2、修正有误信息。3、补充已有备案号但系统中缺失的标准信息。4、上传全部已备案的地方标准电子文本。
  地方标准基础数据核对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做好本省(区、市)地方标准数据库的日常动态维护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关于标准备案
  自2014年1月开始,各地在地方标准申请备案时除按目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外,必须同时从系统中提交电子信息。
  系统试运行期间,国家标准委将组织评估现行地方标准申请备案有关材料要求,并在评估的基础上适时调整。
  备案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今后将自动导入地方标准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

  (三)关于统计查询
  各地对其他省(区、市)地方标准统计查询时,目前仅限于显示地方标准备案公告中所列信息。

  (四)关于运行要求
  该系统只作为内部工作平台使用,不对外开放。

  四、系统技术支持

  系统试运行期间,系统操作方面的具体技术问题可以咨询系统技术人员,联系人:李志军(电话:400-860-5655,邮箱:zhijunli2000@139.com)。

  系统业务方面的管理问题可以咨询国家标准委地方标准化管理部地方处,联系人:陈伟亮(电话:010-82262610,邮箱:chenwl@sac.gov.cn)。

  五、其他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请于2013年12月13日之前将管理人员信息表(附件2)电子版反馈国家标准委地方标准化管理部地方处,联系人:陈伟亮(电话:010-82262610,邮箱:chenwl@sac.gov.cn)。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将于2013年12月中下旬组织,请做好准备。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附件:
  附件1: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表.docx

  附件2:系统管理人员信息表.docx

  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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