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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617  更新时间:2013/12/10 9:14:08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黄山市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推进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得少于10家。其他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施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
《意见》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六统一”管理,即: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财务、统一管理。

  《意见》提出试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驻店药师和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管理,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并在总部或门店专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相应的连锁门店履行在线审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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