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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并网监管升级治“弃光”顽疾 光伏发电须全额收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数535  更新时间:2013/12/10 14:01:52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国家能源局正试图通过全面升级的铁腕监管,来狙击日益突出的“弃光”问题。

  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内容涉及光伏发电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其中,电网企业在光伏并网和消纳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除特殊情形外,其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应当全额收购光伏发电上网电量,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青海、甘肃、新疆等西北地区光伏发电“装机热”兴起,“弃光”现象也开始显现,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瓶颈”。《经济参考报》记者今年下半年在甘肃敦煌采访时发现,从5月开始该地区并网光伏电站大面积“被停电”,即使是享有“所发电量全额收购”口头约定的特许权项目也不能幸免。

  “我们这个项目正常一天的发电量在9万千瓦时,但现在只能发5万千瓦时,已经造成项目亏损。”中广核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特许权示范项目一位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这并非特例。据报道,上半年科技部针对光伏行业开展的调研结果显示,去年,国内光伏发电站被“弃光限电”的比例已达到40%,即使一些并网条件好的电站开工率尚且不足80%。其背后是审批与规划的不匹配,随着国家对新能源项目审批权限的下放,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规划、计划、政策、监管”的思路,国家能源局建立了国家规划和年度规模指导下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机制,同时强化并网、消纳以及补贴等后续监管工作。

  《办法》提出,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此外,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对电网企业而言,其在光伏发展中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办法》规定,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而分布式项目享受的优惠更大。《办法》提出,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布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国家能源局启动对光伏并网消纳的全面监管,无疑将加速光伏发电应用市场规模的扩大,推动行业出现新一轮大的发展,不过具体的效果还得看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有业内人士指出。据国家能源局预计,今年年底我国并网太阳能装机将达到1000万千瓦,增长200%,占发电总装机比重为0.8%,比2012年年底提高0.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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