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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监管暂行办法明确电网全额收购责任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607 更新时间:2013/12/11 10:43:12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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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昨天公布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 《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与此同时,《办法》中也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光伏发电并网各个环节中承担的责任,其中涉及电网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尤为详细。 《办法》强调,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电网企业还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而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对上述情况实施监管。若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办法》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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