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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实施污染可认定企业犯罪 | |
作者:陈菲 高苑… 文章来源:金陵晚报 点击数637 更新时间:2013/12/13 11:03:1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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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两家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院”意见》)。 《“两院”意见》要求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严打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两院”意见》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严重”二字进行了界定,要求准确把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明文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6个月之间的,可以判处拘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审合一”意见》),要求科学谋划,确立“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工作方式,明确了集中审判案件的范围,还涉及专家证人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资源环境恢复性司法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模式。据悉,《“三审合一”意见》将从本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制度,此次《意见》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予以了具体化,通过四项机制保障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使纸面上的法变成现实中的法。 李玉生表示,此次还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认定单位构成环境污染罪的范围及标准,即: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同时,《“三审合一”意见》还对两高《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界定,既包括直接从事排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对排污工作负有决定、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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