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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须规范警示标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728  更新时间:2013/12/23 10:08:48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近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Jun Ming”牌轻弹气枪发出消费者警告。本案的通报国为克罗地亚。此次通报的轻弹气枪上的激光瞄准器为3R级,且产品没有警示标识,存在致人视力受损的危险,不符合欧洲标准EN 60825-1。
  据了解,激光器通常都会标示有安全等级编号的警示标签:第1级(Class I/1):通常表示光束被完全封闭在内,例如在CD播放器;第2级(Class II/2):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是安全的,这类设备通常功率低于1mW,例如激光指示器;第3a/R级(Class IIIa/3R):功率通常会达到5mW,只要注视这种光束几秒钟就会给视网膜造成伤害;第3b/B级(Class IIIb/3B):在暴露条件下立刻会对眼睛造成损伤;第4级(Class IV/4):激光会烧灼皮肤,即使散射的激光光也会对眼睛和皮肤造成伤害。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玩具枪生产企业:一是高度关注相关中国产轻弹气枪消费者警告,提高出口风险意识,及时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二是严格依照欧洲相关标准设计和生产,改进生产工艺,转变生产模式,如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应立即停止出口;三是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玩具枪零配件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制度;四是加大对出口玩具枪的检查力度,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保证产品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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