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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布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652 更新时间:2013/12/27 8:27:4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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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更细更严 12月25日,从在京召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新细则)将参考药品管理办法,实行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重点对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把关、产品配方管理、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多方面内容进行重新规定,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看来,新细则将成为维护乳粉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国家乳制品质检中心主任、新细则起草组组长姜毓君强调说,新细则提出与乳粉生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增加验证、清场等规范程序,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HACCP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实行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据了解,针对乳品生产,新细则明确产品分段和生产工艺要求,加严原辅料把关要求,明确生产过程管理要求,提高部分生产条件要求,严格人员管理要求,增加产品配方管理要求,强调研发和检测能力要求,实现质量安全追溯,进一步提升了行业准入门槛。 以原辅料为例,新细则要求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企业,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牛乳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主要原料为全脂、脱脂乳粉的企业,应对其原料质量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同时,明确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生产用水等的质量安全要求,并要求企业对生乳、全脂和脱脂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等实施批批检验措施。新细则还将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同时,为严格生产工艺要求,新细则规定了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和干湿法复合工艺3种工艺的基本流程和审查要求。 根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部署,各地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对暂不能达到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说。 由于新细则变化大、要求严,监管部门设立了整改过渡期。比如,企业需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但对于违法违规情况,新细则坚决说“不”。“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马纯良举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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