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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医保定点单位药品管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527 更新时间:2013/12/31 9:19:1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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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辖区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日常监管,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日前,河北省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深州市医保中心,制定出台了《医保定点单位药品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建立监管信息季度双向通报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保中心每季度互相通报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假劣药品、违法药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医保中心通报;医保中心发现医保定点单位进行商业经营、销售违法药品、购销账目不符以及存放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及时向深州市局通报。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药品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卫生环境有关规定,以及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运输和储存药品的医保定点单位实施处罚后,经检查发现拒不改正或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处罚过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及时向医保中心通报,由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出租科(诊)室、为承租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IC划卡服务等行为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医保中心通报,由医保中心责令其停机整顿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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