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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核准项目减6成 防止地方追求GDP致产能过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点击数486  更新时间:2014/1/2 11:07:30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日前,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下称《目录》)修订工作与网民在线交流。他表示,经过这次调整,需要中央进行核准的项目还将进一步减少60%,五部委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核准行为,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关于现在修订《目录》的重要意义,罗国三表示:“概括起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据介绍,原来的目录是在2004年7月颁布的。近十年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政府和企业的市场意识以及法治观念都大大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修订目录,大力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也有利于扩内需、调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还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根据测算,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大概占10%,政府投资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都不进行审批制,而是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这90%的企业投资项目里面,其中80%实行备案管理,20%实行核准管理。

  罗国三表示,这次修订目录又进一步取消19项核准,下放20项核准的权限。初步测算,经过这次调整,需要中央进行核准的项目还将进一步减少60%。按照核准项目的工作量计算,以前需要报国务院部门或者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当中,有60%左右的项目就不需要报中央层面核准了,只要在地方核准或者备案就可以了。

  “这次修订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情况实行核准或者是备案,而且备案的比例很大。” 罗国三说。他表示, 比如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留了对限制类和有中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还有就是对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这个限额我要提醒一下,在此之前是1亿美元。”

  据介绍,这次保留的核准项目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重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这些项目恰恰属于三中全会《决定》当中指出的那“两个关系”、“三个涉及”。“两个关系”就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三个涉及”就是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政府的核准主要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

  还有一类产业领域,包括一些产能过剩领域的项目,比如说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等。“这些按说也应该考虑取消下放,但是为了跟当前国务院关于化解部分行业严重产能过剩矛盾的政策要求相配合,我们暂时做了保留。”

  “对于这两类项目下一步也要抓紧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政策条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一旦条件成熟就要坚决取消或者下放核准权限。” 罗国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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