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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燕窝输华贸易恢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473  更新时间:2014/1/3 10:04:31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3年12月30日,广西检验检疫局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等情况。记者获悉,2013年1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从即日起准予符合《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燕窝产品进入我国。
  燕窝是马来西亚优势传统产业,每年产量约200吨,产值10多亿美元,其中70%出口到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2011年,由于涉及“血燕”事件,我国暂停燕窝产品进口贸易。但燕窝作为一种传统滋补食品,在中国市场有一定的消费需求,中国暂停进口后,马来西亚燕窝出口受到较大影响,希望尽早恢复燕窝对华出口。
  为促进中马贸易稳定健康发展,满足国内消费者对燕窝的需求,2012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在广西南宁签署了《马来西亚燕窝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启动了进口马来西亚燕窝的检验检疫准入程序。
  广西局积极推动马来西亚燕窝恢复对华出口工作,多次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就进口燕窝产品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引入、燕窝产品加工园区规划、配套重点实验室建设等进行协商。同时,加大对进口燕窝产品检验检疫所需仪器设备的投入和检测技术准备力度,配备和完善燕窝产品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加快推进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钦州)筹建进度,促进马来西亚燕窝尽早获得准入。
  此外,马来西亚根据两国签署的议定书要求,向中国推荐了经过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15家燕窝生产企业和相应的注册燕屋。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派专家组对马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2013年9月10日,正式批准马来西亚8家符合中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燕窝加工企业在中国注册,具备对华出口生产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明确了食用燕窝应符合原国家卫生部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即30mg/kg。
  目前,广西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正积极帮助和指导广西企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备案等,争取马来西亚燕窝恢复出口后的首批货物从广西口岸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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