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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将倒逼企业加大治污减排自觉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产经新闻报  点击数523  更新时间:2014/1/9 10:39:00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user5

  2013年以来,雾霾在多地持续肆虐,大气污染治理、产能过剩等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据悉,2013年底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总计5420万元的罚缴资金将全部用于治理环境空气质量。

  这则消息见报后,舆论对地方政府加强环境监管的举措予以充分肯定。但也有人担忧,单纯罚款可能难以收到持久成效,用财政资金缴纳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罚金,也可能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相冲突。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家在治污方面经济处罚有针对企业处罚,辽宁省针对省内污染超标城市处罚。针对企业罚款是情有可原,但是事后处罚只是弥补过错,要加强污染源头排放监管,才能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辽宁省对城市的环保处罚,转嫁给老百姓身上,对于排污企业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因此环保部门应揪出环境违法企业,环保处罚最终应落在污染企业身上。

  处罚排污企业只是手段,逼其自觉治污减排才是目的。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去年向媒体发布了2013年11月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11月份,达标天数比例范围为3.3%-100%,平均为52.3%;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47.7%,其中轻度污染占29.1%,中度污染占10.5%,重度污染占6.6%,严重污染占1.5%。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通过经济税收杠杆建立长效的治污机制才是上策。因此,尽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要求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日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环境税方案已于去年底上报至国务院,正在按程序审核中。

  那么,环保税与排污费有何区别,对治污环保有何利好?侯宇轩认为:环境税属于外部成本,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将它合理地纳入社会成本,因此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确定环境税的范围和税率成本;企业应受法律约束,一旦违法给予重额处罚;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杜绝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应根据环保部的征收单统一收取企业的环境税,这样能够集中资金用于专项环境治理。对此,苏明认为,中国推出环境税首先是将排污费改成税收,也就是将目前对废气、废水,以及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所征费用,首先改成税。

  也有中西部的排污企业提出,因当地曾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资源支持而留下重污染企业,能否在环保税设计时,制定差异化征收标准,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少征些,对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多征些,利于中西部经济崛起。苏明认为,桥归桥、路归路,国家征收环保税仍按“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的原则征收,并归于公共财政,不会差别化征收;再则,环保税也不会解决很多问题。


  那么,将来实行的环保税是否会专税专用在环保治理上呢?苏明认为,环保税作为税种之一,应划归国家公共财政统一安排,不仅仅用于环保领域。但未来环保税分配时,地方会多留些用于当地环境治理,中央会少收些,纳入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分成视将来出台后的环保税而定。

  而一旦费改税后再增加税额,企业势必会增加成本,影响企业治污投入的积极性,至少短期内不会考虑。因此,环保税标准的制定应合理增加,以利于企业逐渐减少排污为妥。据侯宇轩介绍:西方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环境税是发达国家重要的环保经济手段,我国在制定环境税的初期还面临许多难题,所以环境税征收要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线图,可率先对废水和废气两个税目征税;同时先在一些地方试点,试点成功并总结完善后再逐步推开。等条件成熟了,再对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其他项目征收环境税。

  总之,环保费改税后,由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高度,自然会强化征收的法律效力,提高对企业偷逃税额行为的法律惩戒力度;同时提高对排污企业的征收标准,倒逼企业下决心加大治污减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促进税务体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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