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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标准化管理新规出台 违规最高罚3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01 更新时间:2014/1/14 8:19:47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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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签署第1号总局令,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全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签署第1号总局令,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全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署于2001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新闻出版领域各类产品未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凡未通过标准检验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认证的产品不得参评相关奖励。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根据新《办法》,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 此外,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的使用,须按规定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新《办法》还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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