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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坐同价官司,调侃维权短板!
作者:古月三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24  更新时间:2014/1/23 16:10:2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昨日下午,广州市民雷闯和其朋友因此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1月22日《新京报》)
  有人说,最难买的年货就是一张回家的火车票,虽然这是玩笑话,但是也折射出了现在我国春运期间铁路运输的现状和悲情。关于火车票站坐同价的问题,一直都是社会争议的焦点。但是对于此次案件最终被受理,不单单是原告雷某等人赶到诧异,想必很多人都会觉得不可思议。对于座票与站票的“票价之争”,虽然公众对票价无区别的规定口诛笔伐,但一直没有在实际行动中进行抗争。如今,“票价之争”能够上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辨析票价价位合法与否,足以映射出公民权利意识的进阶幅度。
  较之以往口水战的大肆侵略,此次一纸诉状将铁路营运放告上法院,通过司法的渠道来解决问题,显然是具有多重意义的。一则,此由舆论手段转向于司法途径,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有助于保护个体权利;二则,法院判决的结果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若起诉方胜诉,则表明火车站票全价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纠正,并可能将带来票价的改革,甚至是营运策略的调整;三则,即便未能胜诉而仅具象征意义,但其中表现出来的权利意识依然值得肯定,并因此有助于提高全民维权意识。四则,司法途径搭建了一个利益博弈的平台,削弱了强弱分明的地位差距,让个体能有机会与强势的一方,展开博弈的角力。更重要的是,此举有助于丰富维权的渠道,不仅对于规范铁路运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构建社会共识,倡导采取更加理性合法方式去维权。
  尽管此次案件并非首个“告铁路”的案例,甚至在此前2006年时,江西市民丁先生起诉北京铁路局,在案件受理时两次要求法官回避,就是因为当时北京铁路局与铁路运输法院有着隶属关系,其中深藏“入虎穴拔虎牙”的意味,而且不少的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的结果,都是未能胜诉。但是,以争取自身权利为目的,进而影响社会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比如在2003年,孙志刚在广州死亡的悲剧,对于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再比如,去年湖南永州的“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它将中国特有的劳教条例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进而推动了废除劳教制度的步伐。诸如此类的事例,都是以当事人个人的力量为源泉,进而左右舆论价值导向,推动了某些社会方面固有秩序和规则的重新审视,对于社会公众的权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每个人的权利可谓微不足道,但当这种权利觉醒足以唤醒整个社会公众意识的启蒙时,这种权利诉求在无形中就增添了悲壮色彩。可是,近年来从状告环保部不作为,到状告相关部门信息公开不作为,甚至有老妇要求政府公开援助朝鲜信息而状告财政部,不难发现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和表达诉求,已经日益常态化和普及化,其行为本身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对于相关权力主体和市场行为也能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也积极影响着整个社会公民权利的觉醒。不论最终法院的裁决谁胜谁负,那都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下的产物,是公民权利意识争取下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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