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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司 点击数422 更新时间:2014/2/2 9:27:33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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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3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解读
2013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记者就该《划分规定》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李国斌巡视员,请他对《划分规定》进行了解读。 记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划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李国斌:《划分规定》是依法管理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高效利用、规范无线电设备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无线电技术和业务的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2012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2)对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中的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自2013年1月起生效。我国已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字。同时,随着我国无线电技术及应用的迅猛发展,各行业、各部门对无线电频率依赖日益增强,频率使用需求急剧增加。为了加强对频率资源的管理,缓解频率资源供需矛盾,并与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相衔接,亟需对《划分规定》进行修订。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划分规定》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管局启动了《划分规定》修订工作。多次组织召开了由军队、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基础电信企业参加的修订工作座谈会,并组织无线电频率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全军电磁频谱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了论证。2013年1月,无管局在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划分规定(修订送审稿)》,送政法司审查。3月,在对《划分规定》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征求了基础电信企业、部机关相关司局、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总参信息化部的意见。8月,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划分规定》的修订没有不同意见。
11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划分规定》;11月28日,公布了《划分规定》。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划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李国斌:此次修订共涉及535处。其中,针对脚注的修订196处,针对划分表的修订339处。在脚注修订方面,针对国际脚注的修订有190处,其中修改135条,新增38条,废止12条,勘误5条;针对中国脚注的修订有6处,其中修改3条,新增3条。在划分表修订方面,涉及我国无线电业务20种,涉及相关频段161个。
依据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2)议题结论对无线电定位业务、航空业务、水上业务、空间研究业务、气象辅助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275GHz以上频率划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内无线电业务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中科院国家天文台、全军频管办、气象局意见对划分表和脚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记者:如何看待和实施《划分规定》?
李国斌:以规章公布的《划分规定》是我国划分无线电频率的法定依据,它为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提供了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划分规定》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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