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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租房廉租房将并轨 户籍门槛年内解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众日报  点击数655  更新时间:2014/2/11 10:51:05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从今年起,我省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至2014年底前,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日前,省住建、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下发相关意见,就此作出部署。

  向稳定就业的外来工放开

  廉租房运行曾遇到这样的尴尬:入住的居民收入涨了几十元,超出了收入标准就要退租,导致“无家可归”。从今年起,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上述的尴尬情况将不再有。

  意见提出,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区别于以往,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有了严格规定: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分配方面,已建成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见特别指出,公共租赁住房要取消户籍限制,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记者注意到,我省济南、济宁等地已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去年济南已彻底取消了户籍限制,明确只要是稳定就业人员,就有资格申请保障房。“不再将户籍作为保障房分配的门槛,这是我省首次统一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副处长程怀中说。

  租金适当低于市场水平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意见指出,各地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可以实行属地化管理,将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所在区(县)、街道、居委会管理,并配备专职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对相关配套建设,意见要求,要积极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向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延伸,提高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

  此外,对公众最为关心的租金问题,意见特别明确,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并轨后,原先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关心的是,以前享受的优惠政策怎么办?对此,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也可以实行“租补分离”,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承租对象按照规定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交纳租金后,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且租金负担过重的对象,给予分档补贴。

  多部门将建信息联动审查机制

  “实行分档补贴,掌握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变化的信息是关键,这是并轨带来的最大挑战。”程怀中说,住建、民政、物价等部门间,将建立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的审查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定期核查。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并定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变动情况。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采取综合打分或分组摇号等方式统一进行配租,并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将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全方位、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程怀中表示。

  据介绍,今年我省将开工各类保障房31.58万套,基本建成18.97万套,其中改造棚户区23.95万套、开工建设公租房6.49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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