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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试行“一把手”限权 集体讨论时末位表态 | |
作者:刘宇 文章来源:山西日报 点击数657 更新时间:2014/2/12 11:29:00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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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不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并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这些事项时末位表态 2月10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我省制定出台 《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下简称《规定》),对各级党政“一把手”限权,明确要求,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即: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规定》提出,党政主要领导担负总揽全局和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同时,还要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这五项事项时,党政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此次,我省面向全省出台《规定》,成为较早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等权力的省份,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 中央纪委监察部去年底在其官方网站刊文指出,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主要领导干部。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少数主要领导干部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结合山西实际,我省制定出台 《规定》,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制度的笼子”。《规定》所指的党政主要领导,包括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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