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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33  更新时间:2014/2/19 8:16:21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摘要:《石家庄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试行)已经出台,并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对我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卫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石家庄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试行)已经出台,并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对我市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卫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与可能污染源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存放均应在室内进行,房屋结构坚固耐用、易于保持清洁。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清洗生产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清洗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包装或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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