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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办法出台 8类行为负法律责任 | |
作者:李若楠 文章来源:新民网 点击数653 更新时间:2014/2/20 14:39:19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user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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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民网记者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情况,上海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及时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以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此立法事项是将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市政府规章”。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说,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两年多来,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本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 据介绍,《办法》共五章共四十六条,对医患纠纷的定义、办法的适应单位、政府部门职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等纠纷预防、纠纷调解内容。 人民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 “除人民调解途经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刘平表示,《办法》强调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建立咨询专家库 调解员遴选专业化 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具有高度复杂性。为此,《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 同时,还明确人民调解员遴选和回避规则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刘平介绍,医调委遴选人民调解员,明确应当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遵循回避原则,比如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及医疗机构工作经历时,比如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医调委应当在选定调解员时遵循回避原则,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申请。 承保机构列席调解程序 在理赔方面,刘平表示,《办法》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以期解决调查重叠问题,并利用调解协议的快速及时履行;对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问题,《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经营原则、保险条款设计、保险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予以规范,以期鼓励承保机构开发新保险产品。 列明寻衅滋事等8类行为法律责任 另外,针对涉医暴力行为,《办法》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在现场处置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医调委应当及时参与正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理并进行现场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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