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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作出判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数994  更新时间:2014/3/11 9:59:15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2014年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中有关第三国土地使用权基准的争议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um Co., Ltd.)、中亚铝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Zhongya Shaped Aluminum HK Holding Ltd.)
  原告介入方:美国常绿太阳能公司(Evergreen Solar,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um Co., Ltd.)对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衡量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Zhaoqing High-Technology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提出异议,在美国商务部的修改裁决中,商务部修改了初裁中的做法,将泰国工业用地的基准价格替换为菲律宾苏比克湾自由港区的土地使用价格,对此,被告介入方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AEFTC)提出两点异议,AEFTC认为以菲律宾土地价格作为基准价格计算补贴率有违美国商务部的惯例(即复合编织袋反补贴案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裁决,LWS案)另外,菲律宾苏比克湾自由港区的土地使用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缺少记录在案的依据。
  美国商务部认为,复合编织袋案中的结论并不是选择对比第三国的依据,商务部仍有权依据合理的数据认定个案的事实因素,复合编织袋案选择泰国作为第三国是因为泰国的经济状况与山东省相当,但并不能说明今后的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以泰国作为第三国。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商务部的做法。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商务部以菲律宾苏比克湾自由港区作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可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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