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华羟基乙叉二膦酸重新审理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常州市武进精细化工厂有限公司(Changzhou Wujin Fine Chemical Factory Co., Ltd.)、江苏江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Jianghai Chemical Group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康巴斯化学国际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江苏江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Jianghai Chemical Group Co., Ltd)认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2013年10月2日的判决中维持了商务部的判决,忽略了单独税率企业提交的税率为0%的信息和数据,同时,忽略了已经提交税率为0%的数量和价格的数据。因此,申诉企业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新考虑上述要求。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重新考虑判决的动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在原裁判中构成重大错误,但是江苏江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证明本法院构成重大错误,且江苏江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求是对法院已经裁定事实的重申。另外,法院已经考虑了上述信息和数据,但该信息和数据并不能得出倾销幅度为0的结论。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江苏江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Jiangsu Jianghai Chemical Group Co., Ltd)的动议。 案件背景: 2010年5月28日,应美国康巴斯化学国际有限公司(COMPASS CHEMICAL INTERNATIONAL, LLC)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羟基乙叉二膦酸启动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09年4月23日~2010年3月31日。2011年4月7日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江苏江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证明其应获得单独税率,中国普遍为72.42%。2011年8月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普遍仍为72.42%。 |